法律问答

我还在公交车道一切正常行车 右边私家轿车上道 产生车祸事故 谁的义务?

其它
2020-03-26 17:01: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 从上公交车之时,即与公交车运营公司成立了城市公交汽车客运合同。而公交车运营公司作为客运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向乘客提供公交运输服务并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公交车运营公司为免除自己的责任,必须举证证实丁大妈的伤情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者丁大妈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等。  《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因乘坐公交车引起的赔偿案件,其中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道路交通运输合同关系;二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以上两种法律关系,即合同违约与侵权赔偿竞合,合法权益被损害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选择其中一种法律关系以维护自身权益。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一般民事纠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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