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就是一名销售员,之后企业领导干部对企业开展改革创新,帮我百分之二十20的股权,签署了协议书,赢利或是亏本我还担负百分之二十,也没有注资,我想问一下假如企业亏本或是有的借款没法讨回,我想担负哪些义务?必须赔偿百分之二十么?与我签订合同的是企业具体老总,并不是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协议书也有法律法规经济效益么?

企业法律顾问
2020-03-27 09:43: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 1,法人单位内部的承包合同,不能作为对外债务的抗辩理由,法人应当对外承当赔偿责任,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承包合同向承包人追偿 2,王一个人名义大的欠条要具体分析一,要看他当时是否在单位任职,如果离职期间个人大的欠条法人单位不承担责任二,欠条所涉的货款或者财物是不是用于他的职务范围,如果用于职务范围以外单位不承担责任 3,王即使构成犯罪,其所欠外债也应由法人承担,单位所受的经济损失是加重对王刑事惩罚的根据
  •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职工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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