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老公3月份新买了一辆电动车去开始送餐,他小弟说了,他上个月开了一万五,就去了,3月21号的时候在儿童医院附近被出租车撞了,交警出现场,出租车全责,我方无责,当时说是保险员也来了,说是走保险吧,我老公善良也没扒地下不起来,后来把我老公放现场就都走了,我接着电话请的假陪他去的医院,从21号到今天都27号了,肇事司机一直也没打电话问问,我打保险公司电话咨询,误工费这一块,他有意无意推脱,因为我老公刚来不到一个月,所以饿了么说只有四个月以上才能开具误工证明,因为没开工资,所以也打不了银行流水,但一个月下来怎么也能来八千左右,但保险公司说只能照一天100,给赔,还有护理费和营养费,要怎么赔付呢,我家本来就不容易,婆婆身体不好还没有退休金,我儿子五岁了,月月上幼儿园,好不容易想上这多挣点,还出这事,现在我只能请假在家照顾他,虽然没请专业护工,但我请假也得补助一些吧,求求好心的律师了,帮帮我想想办法吧,谢谢啦,祝好人一生平安!!

2018-09-15 19:23: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
    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据此, 如果受害人没有正式工作,则不存在误工费这一说法的。但是如果受害人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在无工作期间仍然有经济收入,则仍得到赔偿误工费。
  • 保险公司是不会对出租车的误工费赔偿的,保险承担的是财产的直接损失,而出租车的误工费主要是指营业损失,所有不会赔偿,当然,保险法也没有相应能够支持的法律依据,但针对营业损失,根据民法通则肇事方是要赔偿责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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