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要问一下,夫妻关系中,男性在女性不知道的状况下干了借款,金额较大,且沒有用在婚后生活中,如今乏力还款,女性早已收到催缴通告,金融机构要立案侦查讨要,如今女性能否规定离异?是不是能够 无需担负这种负债?

2020-03-27 21:51: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对债务分配作出明确规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起正式实施。
  • 同居不属于婚姻关系,对于同居行为,分析如下: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是典型的同居关系。
    3、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开的同居关系之外又与他人公开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 离婚房产纠纷有哪些情形?《婚姻法解说
    (三)》第五条规则:“夫妻一方自个产业在婚后发作的收益,除孳息和天然增值外,应断定为夫妻一起产业。 夫妻一方自个产业归于自个一切,不因婚姻联络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中国物权法关于原物与孳息之间的联络及孳息的获得准则,天然孳息选用拥有权主义及用益物权主义,法定孳息选用洽谈及生意习惯准则。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自个的首要产业,在婚后的收益首要包含孳息、出资运营收益及天然增值。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夫妻在婚姻联络存续时期所得的出产、运营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一起一切。《婚姻法解说
    (二)》第十一条规则:婚姻联络存续时期,一方以自个产业出资获得的收益,为夫妻一起一切。但对孳息和天然增值这两种景象怎样断定未予清晰。《婚姻法解说
    (三)》第五条对此作出清晰规则:夫妻一方自个产业在婚后发作的收益,除孳息和天然增值外,应断定为夫妻一起产业,首次清晰了夫妻一方自个产业婚后发作的孳息和天然增值不是一起产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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