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有关于同居的陈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
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在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如此适用解释: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