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借款人居住a地,债务人在b地上下班,贷款给另一方时是在b地银行转帐,诉前保全财产在c地,我想问一下应当到哪家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呢。

2020-03-28 11:22: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债务的保全方式:债权人的代位权
    1、代位权的概念: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
    (4)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必要为其限度。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
    三、债权人的撤消权
    1、撤消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2、撤消权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债务人的行为须为财产为标的。 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以后所为。
    (2)主观要件: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
    3、撤消权行使的方式与效力: 与代位权一样,债权人的撤消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而不得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 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 对于行使撤消权人的效力: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涉及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 1、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裁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等。  
    5、赔偿  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诉前保全车辆需呀注意什么是事项  
    1、在保全车辆的过程中,被撞的一方当事人为防止肇事车辆被放走,无法得到赔偿而要求诉前保全车辆,这就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被保全车辆相应的担保。但是车辆的价值不好统一,只能根据车辆的市价和车辆的新旧程度等因素来评估一个大概数,易产生不同意见。  
    2、被撞的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立案后,其交通肇事纠纷的案子一般也需要半年才可结案,可这期间肇事车辆一直处于停运状态。肇事车辆若是一般的小型汽车会产生停车费、车辆折旧等损失,可若是大型的运输车辆则还会产生营运损失等别的损失,对车主来说损失较大,可能会超过应赔偿给被撞的一方当事人的钱款。如果要车主提供反担保把车开走,车主恐怕一时间拿不出那么多钱款或不愿意出钱进行反担保,可能想着一但超出应赔偿的数额就由对方当事人赔偿,易引起新的纠纷。  
    3、如果被撞的当事人的诉前保全因为提供不了相应的担保款而不能立案,后车辆被放走后,被撞的当事人真的是找不到人又找不到车,无法得到赔偿,这对被撞的当事人一方也不公平。  因此,虽然我们会对当事人做好诉前释明的工作,把其中的法律、道理、利弊给当事人说明,但是对肇事车辆价值的评估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样既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利于法院的实际操作,避免与当事人产生必要的矛盾。
  •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又称贷款人、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
    但银行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具有民间贷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征:  ①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②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③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④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⑤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⑥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⑦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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