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把我审请申请强制执行,但实行标底存在的问题,我能申请办理终中断吗?

2020-03-29 07:19: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执行中止的情形是指需要中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只要这些事实和理由出现,就必须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是:
      第一,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以及合并、分立等情况。在执行过程 ,如果作为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中止执行程序的进行,以等待他的权利义务承担人承担权利或者义务。
      第二,人民法院认定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如被执行人突然失踪,或突然出现了某种不可抗拒的事由,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裁定执行中止
      第三,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权利人也有权要求延期执行。申请执行和申请延期执行都是他的权利。因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 执行并且向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而延期执行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中止执行。
      第四,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的财产提出了确有理由的异议,就意味着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可能有错误。对案外人的异议在审结以前应当中止执行程序,本案能否继续执行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结果。
      第五,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执行程序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权利主体,另一方为义务主体,缺少其中任何一方,执行程序就无法进行。
    因此,如果在执行过程 中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这就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执行程序。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有的继承人应当承担义务但却故意逃避、拒绝承担,则需进行工作。
    不论出现哪种情况,都需要一定时间办理,因此,必须中止执行程序。
  • 交通事故强制执行的诉讼时效
    在取得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后,如果对方当事人能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整个交通事故诉讼程序算彻底完成。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作为胜诉一方当事人应该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强制执行的申请的期间是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中断的规定。
    1、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规定了履行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节素或者判决书没有规定履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 执行标的简单的说是指您要的钱的数额。执行标的就是您想从对方让法院执行局要回多少钱。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的行为。
    因此,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完成任务和申请执行人(以下称债权人)、被申请执行人(以下称债务人)进行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程序〔6〕(p.423~425)。
    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着人民法院与债权人之间、人民法院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以及人民法院与其他协助执行的人员之间等多方面的法律关系。这种执行中的法律关系称为执行法律关系。
    在执行法律关系中,其主体是依照执行法律规范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发展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它不仅包括在执行程序中起主导作用的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执行当事人及参加执行任务的其他参与人。
    由于执行主体的多样性,其执行客体也不尽相同,一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与执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由债务人所有,并用于履行义务的物或权利,可称之为主客体;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与其他参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协助完成执行任务的行为,可称之为次客体。
    设立执行程序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因此,执行标的就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与执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目标,是由债务人所有并用于履行义务的物或权利。
  • 民间借贷法院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是:
    封冻债务人的个人资产,用于抵还所欠债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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