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9月18号起诉离婚,三个多月一直没开庭,法院追求结案率让我撤诉,说再立案才能公告,我去法院立案法院说2016年的案子现在还没开始立,2015年12月30日结案,我还能按照以前的案号公告了吗

离婚
2018-09-16 09:12: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撤诉,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在判决宣告前,全部放弃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
    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该项权利。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告在判决前,可以撤诉。
    但是原告撤诉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离婚案撤诉一般不会损害社会利益,除非是被威胁,因此,原告一般可以撤诉。
  •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因此,首先要问一下法院,该案是否已经按撤诉处理,如果没有,什么时候再开庭。如果已经按撤诉处理,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必须等六个月之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至于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看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如果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感情破裂的表现,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次,就该问题而言,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态度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应该及时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九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