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退休后退休的人在上班路上工作,应该怎样写程序

2020-03-29 14:04:4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退休人员被返聘后受伤算工伤吗?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正式施行,其中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受到事故伤害时不按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退休人员可通过民事赔偿途径获得救济。此项司法解释为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此可知,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受伤不属于工伤。因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受到的伤害不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
  • 上班时间工伤认定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按照民事赔偿案件进行民事诉讼。1,已经退休,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不是工伤。但你和公司存在事实雇佣关系,公司作为雇主有责任,你可以要求人身损害赔偿。2,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医药费。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营养费。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3),误工费、护理费。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主张误工费时出示收入证明即可。
    (4),交通食宿费。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5),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上下班路上工伤,如果认定为工伤的话,工伤赔偿的项目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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