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谈了个前男友,可是最后知道他结过婚了,最后我选择了分手,可是他用报复心,来透露我个人隐私,用其他软件发我的照片跟视频,而且我以前全部被他盗走了,他还不承认。他还在其他软件发色情辱骂,还标志我现在的,还有我的家庭住址,他用很多软件,发色情辱骂的信息,我该怎么办?

2018-09-16 10:14: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消费者的各项权利逐渐受到重视,其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知情权。当经营者、网站等部门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了解私人活动或察看私人领域时,消费者有权知道这些信息将用于什么目的,收集了哪些个人信息。知情权应当是全面的、完整的,这是行使选择权的基础。
    2.选择权。消费者的选择权就是指个人有权许可或禁止某个主体以任何方式收集和使用自己个人信息,了解和掌握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的权利;还拥有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情况使用用途的选择权,这种许可或禁止的内容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局部的。
    3.三是使用权。作为隐私权利人,消费者为了一定的目的,可以对隐私进行积极使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这既是权利人本有的权利,也是支配权的本有之义。权利人对隐私的使用,不仅指自己的使用,也包括准许他人使用。
    4.收益权。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具有财产权的性质,是经营者希望获得的潜在商机,由此产生的收益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我国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一)我国的法律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侵犯隐私权罪,司法实践中对公民隐私权的刑法保护主要参照《刑法》第252条和第2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从个人信息获取和泄露的角度对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作出了刑法规定,仅限于以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来处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犯罪行为。

  • 一、通过发手机短信,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如并未在公开场合侵犯他人的名誉,也没有公然散布不利于他人的言辞,无法证明该人发短信的行为,使他人的社会认可度下降,则该人的行为虽不道德,但尚不符合法律意义上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此通过发手机短信,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此你可以收集、固定证据,起诉手机发短信人。
    二、关于退伙,比较复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如果仅一个合伙人同意,其它合伙人不同意,则不能退伙,否则就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当然也有退伙的法定事由无须承担责任,该事由成立时,可以退伙。你可以进入本律师空间进行一对一详细咨询。
  •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公开散布他人的个人隐私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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