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爸爸妈妈施工工地工作,6000元薪水欠了六年了,老总一直说没有钱,不给发放工资。写了个借条。还说我们一起去告去,他不害怕。说告了也无论用。不清楚找那个地方去处理这事??麻烦你让我们解释一下,感谢!

2020-03-29 20:04: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您好,不发工资是不合理的,
    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劳动局等举报投诉,要求处理;未果的,您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扣发工资并赔偿损失;若您不服劳动仲裁结果的,您可以到法院起诉索偿。
  •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