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母有两个女儿,现在是01岁的大女儿给了女儿,但是后来妇女拒绝承担女儿的赡养费,甚至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等,以支付男子的费用,并且住在男子的家里不支付任何费用。

2020-03-30 10:36: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要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时候,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用的权利。《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如一方生病,另一方有能力而拒绝救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触犯刑法,涉嫌遗弃罪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扶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但这一期限并不是绝对的,该“意见”第二十条同时指出:“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须负担必要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子女的抚养费因开支增大或物价上涨等原因而要求增加。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或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依此,子女的生活费是可以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列举可以请求变更的情形: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关于2015子女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确定办法如下: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