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最近刚刚看好一个楼盘,期房,今年五六月份才能签订预售合同。现开发商要求交5万定金,签订一个认购合同,请帮忙参考一下认购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不妥之处,我是否该签订呢?还有,这个叫“合作建房协议”合理吗??这算不算认购合同呢?认购合同内容如下:合作建房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乙方同意在甲方开发的XX小区合作建房一套,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XX小区_____号楼_____室,建筑面积约为_______平方米,用途住宅,单价_____,总价格(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具体的面积,销售办法等将来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价格以房管部门测绘面积为准多退少补,不计利息),储藏室1个,编号为____号,计¥______元,地下车位(车库)1个,计¥_______元。上述房屋及附属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计¥_____元。第二条、乙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元。第三条、甲方在办出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决定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退房,如甲方将该房源转给第三方,除返还乙方已交合作建房金外,另付违约金1万元。如乙方退房,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乙方逾期不来办理手续,本协议自动解除,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该房源甲方自动处置。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乙双方就商品预售合同内容没能达成一致,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该楼的开工、竣工日期,配套、装饰及其他情况,以设计图纸为准,并由双方在将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五条、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或其他非甲乙双方的原因,导致工程的设计、规划、工期及其他等发生变化,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解除,双方按变更后的实际用途、面积等重新约定。第六条、将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本合作建房协议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准。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九条、本协议书不允许更名及转卖。第十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甲方:X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 乙方: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 电话:

2018-09-16 16:15: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那要看购房意向书的性质了,如果其内容对买卖关系的主体、标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实质内容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此意向书就已具备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应是一份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旦一方违约,即要承担该意向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对守约方因信赖利益落空产生的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
  • 一般违约都是双倍定金,并赔偿损失,但是这个损失额度不定,有高有低,主要还是看判决或者私下协商。
    依据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2、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修复或者经修复仍不能得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置业者有权退房。

    3、由于开发商的过错,置业者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 商品房买卖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两卖、无证售房、出售已抵押商品房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买房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欺诈一方作出严厉处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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