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朋友的妓女不是在现场被捕,需要拘留吗?

刑事辩护
2020-03-31 10:11: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嫖娼属于治安案件,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的说法,初次嫖娼可以视为情节较轻,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适用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公安机关酌情掌握的情节,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既可以认为属于情节较轻,也可以认为不属于情节较轻。
    处五千罚款属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但不属于违法,只是合理性问题。对于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同日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条规定的“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与从事卖淫的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具体说就是用付出金钱的方式换取与卖淫人员进行性活动的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为生活所迫卖淫、初次进行卖淫、嫖娼等情况。
  • 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鸡奸等)的行为。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
  • 你好,关于嫖娼处罚法中规定的内容:
    (1)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法律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同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2、处罚的自由裁量问题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时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适用,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都严格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时行政执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从行政执法实践看,北京基本上都适用行政强制教育,北京之外的其他地方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强制教育。
    3、争取从轻处罚途径行政相对人被拘留后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出来之前,争取行政执法机关不作出收容教育的决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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