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的房子给装饰公司装修,是全套的,比合同延长了6个月,还没完成,但合同没有写违约赔偿金,他能付吗?

2020-03-31 18:10: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租赁合同装修时,出现相关的赔偿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
    2、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
    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
    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对装修物补偿的问题,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执行。
  •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赔偿。即劳动者每工作一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两个月工资的赔偿。
    例如:某员工在公司工作十年,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支付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如果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则应当支付二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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