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现在业主正在准备一个新的财产,但现在业主正在出售地下停车场的正确停车位。问题是,如果我买了正确的停车位,那么当新的财产形成时,我的停车位会是我的吗?

消费者维权
2020-03-31 22:32: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地上车位占用的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地属于业主共有,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的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合同没有法律保障,对买方来说风险很大。
  • 根据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在建筑区划内以及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都应当首先满足业主们的需要。建筑区划内,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的汽车位和车库。
    因此,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学理论,一般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 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除非获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许可,否则无权无权对私自划定的停车位收费,收费停车场需要报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下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要开发票。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住宅物业管理小区,不得向业主收取停放机动车费用,业主有权拒交。
    你们可以向物价局反映要求处理,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到法院告物业侵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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