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想写婚前财产证书,离婚后所有财产,

离婚
2020-04-01 07:03: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婚后出轨保证书,除非写不重婚、不与他人同居,否则,不管怎样写,都不受法律保护。
    2、婚后出轨保证书,其实质就是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其内容一般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保证不出轨,如若出轨自愿承担某某责任。自愿保证不出轨,这实质上是对保证一方人身权的约束限制。在我国,目前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所有的出轨行为是违法的,除非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法律才明确规定其为违法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一般的出轨行为不违法,保证不发生一般出轨行为的保证书不受法律保护。
    3、《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上述第
    (一)项和第
    (二)项的规定,都可以认定为出轨行为,但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出轨行为了,其中第
    (一)项规定的重婚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律规定这两种行为是违法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了这两种行为违法之外,其他的出轨行为,法律不予追究。
    4、综上,婚后出轨保证书只有在保证不重婚、不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才符合法律的规定,才是有效的,否则,出轨保证书不受法律保护。
  • 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 婚前房产属个人,婚后房产要看谁出钱购买的房产。如果是共同出钱是共同财产。婚姻法规定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离婚房产分割原则:
    1、自愿协商的原则:我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4、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
    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