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15年租赁农民土地期限为八年 但一直未开始使用 现因个人原因想终止土地租赁合同 如果农民不同意或提出补尝 该如何处理

2018-09-17 05:15: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合同的转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本土地租赁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按照实际未履行的承租期限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承租金。同时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在承租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租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4、本合同期满,如继续出租,乙方有有权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签订未来承租合同。
  •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房屋租赁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
    1、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赁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2、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根据租赁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可将房屋租赁合同分为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3、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租赁期限,可以分为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 现在,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土地的租赁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不同的是,由于农村地区的法治推及程度还较低,许多的农民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现盲区,比如土地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很多人并不太了解,甚至有这块土地是我的,我想出租多久就出租多久的想法,其实那是错误的,我国在法律中是有明文就租赁的最长期限作出规定的。  首先,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土地租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方式。  一是国有土地租赁;二是土地使用权出租。两者主要有三处不同:  
    1、所处的土地市场不同。国有土地租赁属于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属于土地二级或者三级市场。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国有土地租赁的主体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进行。  
    3、土地使用者的权益不同。 其次,我国法律对土地的使用年限有明确的规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储用地50年;  
    6、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第三,我国法律规定,国有土地租赁的年限不得高于同一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即农民可以将自己的地出租,但即使是自己的土地,订立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虽然在土地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方面我们国家是有明文规定不能超过二十年限的,而超过部分将视为无效,但是可以在期满过后再次租让土地。意思是在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最后,在土地政策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如进行较大的土地租赁时,建议先到土地部门咨询详细情况,避免出现租赁违法的现象。而当出现租赁纠纷时可以先和对方协商,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就只能通过积极应诉来处理纠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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