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想问一下,公正立遗嘱法律法规起效的都必须如何做。

2020-04-01 14:39: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立遗嘱需要不需要公证,由立遗嘱人决定。其中公正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可采用几种方式,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最可靠的证据
  • 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只能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  具体规则如下:  ①遗嘱公证由当事人,即立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  ②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C.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D.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填。  公证遗嘱的效力专题  ③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A.身份证明;  B.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④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
      ⑤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⑦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
    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⑧审批合格后,制作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制作。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⑩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1、《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存在不同形式的内容相互抵触的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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