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现在我是在干市场销售这一行的,人们企业平常的做生意都较为的好,近期人们企业和一个顾客签署的一个合同书,毁约悔约了,人们将会要担负一部分的合同违约金,要想资询一下刑事辩护律师,企业合同书违约金怎么算?期望刑事辩护律师解释一下,十分的感谢。

刑事辩护
2020-04-01 18:34: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但对于是否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数额则未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和司法机关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一般持支持态度。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违约赔偿金额的过高或过低约定,往往不利于有效保护,劳动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有时,对违约方的处罚也高于实际承受能力。我们不赞成劳动合同当事人随意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引导,及劳动者择业权的保护。
    为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数额标准的法定化具重要意义。  应明确的是违约金的设定具有惩罚性,也即在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而又未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予以适用之。虽然违约金的设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结果,但在很多情况下实际是用人单位一方事先设定,劳动者为争取该就业机会,而不得不接受之条款,其中亦不排除是劳动者要设定该条款的可能。
    但应注意,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客观情况可能性无法分析以后违约情形,当一方解除合同时,将陷自己于不利地位。同时,若国家无统一标准的设定,那么必然产生各行业、各地域、甚至同一行业、同一用人单位内部违约金标准的不一,无形中产生不同劳动者等级的差别,甚至出现相应歧视。
    为此,制订统一违约金标准显然实有必要。
  • 如果单位没有出钱为你做专业技术培训(不是一般的入职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那么你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即使劳动合同有约定也是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而属于无效,你无需履行。你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不需要单位批准,30天后就可以离职,单位必须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支付培训违约金的条件:
    1.单位为你做了专业技术培训。
    2.单位出了一笔专项培训费用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对你培训。
    3.单位必须出示由第三方培训的发票。
  • 法律对买卖合同违约金一般没有明确的比例规定,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在实践中,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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