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三人购买土地,主合同由张先生签署,然后张先生现在出售部分土地、住房,请:1,张先生可以处理,单方面出售土地,另外两份合同再签?2,正确处理此事?谢谢!

2020-04-02 01:25: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资格出卖房屋的人一般是房屋所有权人。在我国现阶段,房屋出卖人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既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又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出卖人。我国房屋权属登记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一体原则。
    故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同一人应为房屋产权的常态。  第二,拥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出卖人。这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的情形。
    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来讲,在房屋尚未建成前,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经批准可以预售商品房,因此不需要有房屋产权证书。  第三,拥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出卖人。
    如在承租的他人土地上建筑房屋,则建房人只拥有房屋所有权而不具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有限产权人。对于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只拥有有限产权。
    产权比例按当年售房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卖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另外,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作为房屋出卖人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双方虽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和《征地协议》,但是按照上述法律条文,显然也是违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民法通则》第58条中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虽然我国房产法规定房屋只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才具有房屋所有权也就是产权,但是,作为房地产开发商一旦与房屋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上的买卖成立效力,开发商就丧失了收回房屋的权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主要手续应当由开发商提供,开发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内未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责任就是违约,就应当承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责任,同时还要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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