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某商场的商户,我们与商场签订租赁摊位合同后本可以安心经营 可是商场的总经理时不时的就会以我们商户装修不合格为由根据其个人意愿让我们商户重新翻修,在签订租赁摊位的合同上 也没有明文规定让我们装修成什么样的风格,只粗略的注明 大方得体 可是在商户们装修好自己的摊位后曾请楼层经理看过是否可以开始营业,楼层经理看过后点头说可以。可是当我们开始营业不到一星期,商场的总经理来视察,便指出商户们摊位的装修种种不适(完全是他个人意愿)强烈要求商户们配合。举例说明:商场租赁合同要求柜台高度130CM ,商户做出来符合标准的柜台,总经理一定会挑毛病说 柜台应该如果改造更好 务必要求商户按照他的意愿整改,没有办法 商户只能再花钱整改柜台。这个经理几乎每天都能挑出毛病 (不夸张的说 就是鸡蛋里挑骨头)我感觉到商户的利益受到侵犯 可是我也不清楚他到底侵犯了我们什么权益 我想请这方面的专家帮我详细的解释下。

2018-09-17 09:14: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 房东就同一房屋签订多份租赁合同的,如果合同均有效,各承租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首先由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如果都没有占有该租赁房屋,则由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取得租赁权,仍然无法确定的,由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取得房屋的租赁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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