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7月开始了特别工作退休程序,直到2018年4月,社会保障机构没有批准,推迟了10个月,我相信社会保障服务由延误引起,我该如何要求社会保障中心重新支付这10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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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向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这种违法行为,投诉电话:12333;
2、《
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九条 【劳动监察】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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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必须给在职员工办理社保,社保是法定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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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也就是俗称的“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前三样是个人的单位共同缴费,后两样是单位缴费。
养老保险是指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之后可以领取退休金;
医疗保险是因病就医,花费达到一定金额后,可以报销一部分;
失业保险是指非因本人原因失业的,可以领失业金;
生育保险是女职工产假期间,可以领生育津贴;
工伤保险是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简单地说就是这样,单位和个人各拿一部分钱出来,为一些特定情况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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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