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同学是一个单亲家庭,是一个独生子女,有一个独生子女证书。我的母亲离婚后在香港定居并再婚,在香港有一个女孩。这个女孩是香港的居民。今年2月,母亲和女儿都回到了中国。请问我的母亲是否还能从一个孩子的津贴中受益。

离婚
2020-04-02 23:03: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再婚家庭生育最新政策  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城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
    十、
    十一、
    十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 独生子女证的奖励优待

    1.自领取《独生子女证》起,直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可以领取由夫妻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发放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20元不等。

    2.对有《独生子女证》的农村家庭,可以在利益分配时增加1人份的收益,比如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土地补偿费等。

    3.对有《独生子女证》的农村家庭,在划分宅基地、帮助解决生产就业问题时,给予照顾。

    4.在实际条件情况允许的情况下,对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子女在上学、就医方面给予补助。
    比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可以减免学杂费。

    5.有《独生子女证》家庭的父母在退休后,自规定领取退休金之月起,可以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增发退休金,由原单位发放。

    6.根据各地政府、单位及居(村)委会的实际规定享受其它奖励优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虽未明确何谓独生子女,但该法第27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是说,能获得光荣证的,是独生子女的父母,也就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父母。
    由此可见,所谓独生子女,强调的是终身只生育一孩,而不是一胎。因此,双胞胎也好,多胞胎也罢,其情形属于一胎,但不属于独生子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