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今年3月25号与一手房东签了一栋四个门面的合同,房东应该6月1号交房给我,现在以前租户到期了不肯搬走,房东也不想赶走,直接要违约,当时合同说明只赔偿两个月押金。 但是我与一手房东签合同是通过原二手房东原始合同续租权转让给我的,我花了9万元,一手房东收了我18万元,加两押一付3.6万(月租金是1.2万元)一起是30.6万。现在一房东只肯拿他收的钱加两个月违约金一共24万,二手房东不愿意赔偿我钱,现在房子拿不到钱也收不回来,我该怎么办?

2018-09-17 11:11: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
    1、业主已经属于违约,违约金与双倍返还定金只能二选一,建议您选择要求业主返还双倍定金。
    2、解除合同的文件建议您不要签,否则很可能视为您自愿与业主解除买卖合同,就不能追究业主违约责任了。
    3、建议您书面函告业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业主仍拒绝的,就可直接起诉业主,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双倍定金了。
  • 合同纠纷: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1、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并未届满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因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在合同继续履行后,承租人仍有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赔偿,一般是以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作为赔偿。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在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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