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家乡搞征缴,可是没户籍在家里,A也倒了,我想问一下能取得房屋拆迁补偿吗?

拆迁补偿
2020-04-03 09:42: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当事人双方是否离婚,也没有规定双方的婚姻状况变化后,对方的户口必须迁出。但是,如果双方已经离婚,那么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
    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租赁的房屋要拆迁,根据合同约定,主张房东给予补偿。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解决。由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无需给承租人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您好!拆迁补偿是否和户口有关系要看具体的拆迁政策,每个项目的政策不同,如有的项目是按房产的面积为补偿计算的依据,对于房产的户口的情况不予以合计,而有的回迁安置项目则把户口的数量做为安置面积的计算标准。
    因此按户口补偿多存在于有回迁安置房的项目中。另外延伸一个问题,只有户口没有住房的情况下是否有补偿?很多人认为只要是按户口补那么我的户口在就应当有相应的安置就补偿。
    但实际情况中,在拆迁的细则中会将此类无房有户的情况列为空挂户,即不予任何补偿.详情可来电来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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