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乙方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的时候乙方告知我他与房东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是不得转让的,我知道是不的转让的又租了他现在所用的店面,原因是乙方把转让费原先谈好的2万5降低了,说1万7,我得知他与房东的合同是不能转让的我就在让乙方把转让费降到了1万1千6百块,最终谈妥,乙方也承诺说,如果要是房东过来问起的话你就说跟我合伙的,有什么事情我过去帮你处理,我就没想那么多,第二天就开始店面的装修了,接下来都挺顺利,临近装修快好了房东过来店面这里问这个店怎么装修了,是不是小韩开的,那时我也不在,是我合伙人在,合伙人就说不是,是我我开的,房东就跟我合伙人说,这个店面如果不是线韩开的那我明天就会来锁门,情急之下跟我合伙的朋友就给我打电话说明了发生的事情,我就给乙方打电话也说明了发生的事情,乙方就给房东打电话说是我跟我,后来事情的演变就越发不可逆转了,乙方给我承诺的要是有什么事情我来给你解决,可是最后没有解决,租金退了,扣了20天的店租2500,还有转让费一万一千六没有退,乙方也拒绝退这个钱给我,我没有用店面,还给装修了,没有理由拒绝退还转让费给我,在这里求大神指点,在此谢过了

2018-09-17 11:23: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中,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如果你有转租的打算,必须提前写明出租人同意在租赁期间允许承租人转让,否则转让时就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如果发生转租而且合同约定不得转租,后果是出租人有权通知您后,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你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在不定期租赁中,只要出租人没有收回租赁物的意思表示,也没有收回租赁物的实际行为,并且仍然继续收取租金的,就表明双方租赁关系继续存续。但由于此时的租赁期限无法固定,故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1、租赁合同是物产有限时间的使用权转移,
    租赁合同会约定使用期限的范围;
    合同中会约定一次性租赁费或按时间节点多次支付租赁费
    2、转让合同是物产所有权转移,
    转让合同会约定物产所有权在某个时间节点上权属移交。
    合同中会约定一次性转让费或按时间节点分期支付转让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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