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农村户口,是女性,户口是老家的儿子的女儿户口也和我一起,现在小队分开住宅地,找村支书,队长说我们不在该怎么办?

2020-04-03 12:49: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子女都有继承权。如果此后发生征占或纠纷,死者女儿和儿子可以为权利人。

    2、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变更到子女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只能是该村村民。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应通过申请并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必须具备村民资格。申请人必须是无宅基地、家庭人口众多确需分户居住的,因国家或乡(镇)建设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农村落户需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情况的的村民。
    第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将申请提交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占用农用土地作为宅基地,则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农用土地转用批准手续。
  • 房屋买卖协议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有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 ___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
      
    (三)房屋平面图见房产证;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五)出卖人还应当将附属于该房屋的阳台、走道、楼梯、装修、卫生间、其他设施、设备,转让给买受人,其转让价格已包含在房屋的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价款。
      第二条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双反约定价钱付款,总金额人民币 元整;房价款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给甲方定金 。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乙方分二期付给甲方:
      第一期:在 年 月 日,付人民币 万元;
      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币 万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第五条 甲、乙双方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未作记载,但依
      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双方签订协议后,不得就房屋买卖方面产生其他法律纠纷。
      第七条 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 该房屋正式交付时,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相关杂费,甲方全部结清。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管辖 。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留执 份,乙方留执 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 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村民只有使用权,所以在离婚时宅基地本身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能对宅基地的地上物进行分割。
    宅基地的地上物也就是自建房,自建房的翻盖或者新建的时间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房子的产生时间是婚后还是婚后。
    如果是婚后,那么房产本身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