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三月份在一家贷款公司用车子贷款112000元,分期18个月,每月8号本金加利息要还8315元。但现在这家贷款公司的分公司已经撤了,7月份我们8号没有按时还款,9号下午他们公司里的人过来把我们的车开走了,在我们不知道的情况下开走了(车上他们装的有GPS可以定位到我们的车)开到孝感去了,我们十号就联系那边把当月的款项结清了,而且付了违约金,他们还是没有放车子的意思,让我们把剩下的本金和利息一次性付清了才行,说我们违约在先,合同上写的只要有一次违约就要强行把本金和剩下几个月的利息全部付清才肯了结,但合同当时只有他们有一份,不是一式两份的合同,后来我们还是跟他们商量,他们同意我们付一万块钱的人工服务费和拖车费就先把车开走,然后再按照以前的合同每月还款8315元,我们就先这样做了,可现在我们想把这个事情一次性了断,把本金一次性还给他们算了,但他们不同意,说利息还是要照付,如果这样那我们就多付太多了,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呢?

2018-09-17 12:45: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在房屋租赁关系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应该提取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
      
    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
      
    4.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5.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
      
    6.租房违约金的处理:
      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1.购房合同中对购房违约金的多少有约定,则必须按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2.合同有条件履行,则必须履行,有条件而不愿意履行,需要支付违约金。
      
    3.除非买方举出证据,证明首付提高、利率上涨,多出的费用将严重影响履约能力,导致他无法正常生活,可提出解除买房合同。
      
    4.因为买房资信等个人问题无法贷款,买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关于违约金上限的问题。
    法律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如果你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没有超过贷款金额的30%,也就是15万,那么你有违约行为时应当如约支付,如果违约金数额超过了15万,那么超过的部分你无需支付,因为已经超过法定上限,超出部分的约定违法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民间借贷中的利息
    一种是出借人因出借金钱而从借款人处得到本金以外的金钱,是有偿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使用借款的代价。借款人不仅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应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利率的约定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另一种是逾期付款后应付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会给出借人造成利息损失,实践中会按照双方约定或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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