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是学校的学生,也是高二的学生。 晚上下课的时候,在走廊里本人跟同学a追,走廊里没有灯,同学a和过路的同学b碰撞,同学b的牙齿碰撞了。 在追击过程中我自己与同学A.B没有身体接触。 现在同学b还在治疗中,现在同学b的家长要我的家长也承担费用,学校说学校没有责任。 我有责任吗? 我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0-04-03 17:28:5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依此,有一个比较简单的评判方法,即:当时老师是否知道此事或老师是否在场。如符合此条件则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否则,很难认定学校方面有责任。
  • 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经过公安机关事故处理部门确定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的,需要机动车主按照责任承担事故的损失赔偿,在赔偿结束以后,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投保内容申请保险理赔。针对第三者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先于理赔,超过限额部分从商业险给予理赔。

  • 1、被车撞,车主全责。车主上了全险,发生车辆事故保险公司代替车主赔偿,你不能再向车主索要赔偿。因为车主与保险公司是一回事。

    2、当然保险公司不能按照法律赔偿,可以起诉车主及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车主应当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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