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未婚生子时,他现在写了协议,说遗产后婚生子,有法律效力吗?

2020-04-03 17:49: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后财产分割后自己写的协议有效吗?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
    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
    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分割是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授予的财产等。
    财产分割协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2、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4、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5、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6、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7、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宜,例如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不管属于何种形式而生,笔者认为,均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的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一般适用于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情形。非婚生子女认领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自愿认领,一种是强制认领。
    1、自愿认领,自愿认领是指生父自愿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认领可因生父明示的意思表示或抚养的事实而产生。自愿认领一般要求以一定的方式进行,为要式行为。
    2、强制认领,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