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这边租了一个房子,当初租的时候房东说450一个月,我问他能不能少点,他说那就给我免卫生费,卫生费是20块钱一个月,他没有说免卫生费就自己拿垃圾下去扔掉,别人那些交卫生费的房东他也叫别人自己拿垃圾下去扔,什么都要自己拿下去那收什么卫生费呢?还有就是我们租的时候他跟我们说4块钱一方水,也没有说下个月要涨价。现在我们租进来了交房租的时候他就说现在水5块钱一方,还多写我的水电费,交房租的时候还把卫生费算上了,然后我说不是给我免了卫生费吗?他又说那你下个月开始自己拿垃圾下去扔掉,这样不是欺骗我们吗?租之前说的好好的,租了之后又这样搞?租房合同签的6个月之后才可以退押金,他现在这样搞我们可以马上叫他退房退押金吗?这算是欺诈吗?

2018-09-17 19:11: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签订了退租协议,则房东不应收回合同。如果没签,收回合同有一定的道理。
    1、防止租房人持合同原件对外宣称房子仍在租着,进行转租、工商登记注册等招摇撞骗行为,给房东带来麻烦。
    2、防止租房人事后否认退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般情况下,房东为少麻烦,即使签了退租协议,都会要求收回合同的。
  • 交房租一般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最好在约定日期前交纳,避免逾期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1、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是否可以达到约定解除的条件,要看租赁合同对此有无明确约定;
    2、一般情况下,条件成就下解除合同,无需再承担违约金; 法条参考: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