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个美容院,前段时间以28000元的转让价格转给了下家,她一开始说钱比较紧张,先交了8000元的定金,在转让合同上规定剩余20000元于2010年11月12号之前必须一次性交情,如果下家违约转让合同作废,然后就把合同签了,后来我又协助她给房东把租赁合同签了,当天又给了我一万,还剩一万,直到今天还没给,而且自从转店到现在他们成天还这事那事的,可能是觉得这几天赚的利润少,有些后悔了,现在的意思是不想把那一万块钱全给我了,只想给我一小部分,各位律师您说我现在该怎么办? 问题补充:

2018-09-17 20:35: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租赁双方提供的证件:
    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杜员房屋使用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
    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
    (1)、
    (2)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杭州
    市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3)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2、具体操作程序:
    (1)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将《房屋租赁合同》逐条进行填写,双方签定盖章后,送交申请单位;
    (3)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评估;
    (4)发给《房屋租赁证》;
    (5)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
    0.5‰的交易手续费。
  •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营的需要的。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因此便会产生租赁期限这一问题,这个在我国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有详细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租赁合同期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要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