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继承问题,房东是我父亲的名字,我父亲已经去世了,我母亲还活着,想直接把房子继承给我,你是否需要写一个诉讼然后法院来处理,以后不涉及转移的费用,还是不公证处理公证处?这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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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二、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 赠与书;
3. 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 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三、赠与书的主要内容:
1.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 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 赠与的理由;
4. 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座落地点;
5. 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 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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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交给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包括财产分割)是双方自愿平等达成的合法协议,一般没有特殊情形,就是有效的协议,不需要另行公证。但是如果双方愿意公证,加强它的强制力,也是可以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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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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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