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4月29号,我和我一个朋友一起盘了一家建材店。签了一个简单的合同,上面写着他出资20万元,我出资13万元。共33万元整。他占60%股份我占40%,他为店面主要负责人。合同截止到2015.10.29号为期半年。
后来他说没钱了,我又交了三个月房租共3.5万元(一次交三个月本来应该按股份交这个房租的,我一想到10月底有半年,我交三个月他交三个月算了,没那么计较)。后来效益不好到了10.29号我就没参与了,可是合约也没有续签也没有改动。至今一直效益不好,其中我也曾经让他把店面转让出去,由于种种原因也没盘出去。
我跟他商量说店面的事情我不管了,不过到时候转让出去的时候那转让费还是要按股份分的。他却说我的钱从十月底到现在已经赔的差不多了,不能给我转让费。
我认为我们俩当时盘店的33万是当初这个店面的转让费,赔的钱是房租以及店面花费(员工工资等),我和他签的合约是半年,也就是2015.4.29到2015.10.29。合约到期了之后,到现在的赔的钱需要我来承担吗??
请求律师为我详细解答,谢谢!

2018-09-17 22:35: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果房客一时半会儿联系不上,而对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又有一定价值,可以考虑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请公证人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在清点财物时,还可以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同时签字备案。
    财物清点完毕后,将其集中临时置于别的地方,从而腾空房屋以出租。
    为维护自身权益,房主可以事先做以下几点保障:
    1、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需要对类似“人走了,东西还在”等情况的处理作出相应约定。
    2、应认真仔细核实承租人的身份,留下其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便日后需要时查询。而且,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以预防承租人的恶意欠费,或者租期届满却赖着不搬等。

  • 1、租赁合同是物产有限时间的使用权转移,
    租赁合同会约定使用期限的范围;
    合同中会约定一次性租赁费或按时间节点多次支付租赁费
    2、转让合同是物产所有权转移,
    转让合同会约定物产所有权在某个时间节点上权属移交。
    合同中会约定一次性转让费或按时间节点分期支付转让费
  • 没有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并缴纳拖欠的房租。
    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建议与房客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诉讼维权的方式解决。
    诉讼维权需要房东房产证,身份证,起诉状,去法院立案即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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