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女朋友在2006年住在一起。我们如何划分我们买的房子?这个女人是一个微型交易者,到目前为止,我一直在帮着做生意。收入将如何分配?

其它
2020-04-04 14:07: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产权分割要怎么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房屋产权分割是指二人以上对共有房产劈分,或因夫妻离婚、兄弟、姐妹分家所发生的房屋产权劈分。房屋产权分割后,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才能取得合法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分割要怎么处理,取决于房屋共有的选择,具体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分割  分割共有房产,共有人之间能够协商的,按照协商的分割方式进行。所谓协商,必须经共有人一致同意。这与处分共有房产和对共有房产作重大修缮不同。分割协议不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且一共有人将其分得部分让与第三人,该协议对第三人也有约束力。  
    (二)裁判分割  
    1、裁判分割的起诉要件  
    (1)对按份共有房产进行分割,其结果是共有关系消灭,对共同共有房产进行分割,虽不消灭共有关系,但对全体共有人都有利害关系,因此该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全体共有人都应该参加到诉讼中来。  
    (2)原告须对房产有分割请求权。  
    2、裁判分割的具体分割方法  
    (1)实物分割  裁判前,共有人可以通过协议确定分割方式。若达不成协议,共有房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  
    (2)变价分割  裁判前,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若达不成协议,共有的房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折价分割  裁判前,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若达不成协议,共有的房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予以分割。这里规定的折价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取得共有房产,对其他共有人给予金钱,或者实物,或者金钱加实物。采取这种方式分割共有房产,首先要评估共有房产的价值,最好由中介机构进行,然后才能进行折价分割共有房产。
  • 我国自 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针对这两种情况,对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要有限制、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因此,怎么解除事实婚姻呢,要分别三种情况认定:  
    (一)、凡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则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许同时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条件下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并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和好的,则为其补办结婚登记;若调解无效,则登记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离婚诉讼程序解决。按此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只针对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前的事实婚姻。  
    (二)、凡是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或同居生活时间不长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关部门亦可强制其解除。  
    (三)、自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发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儿童和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出发,依照《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释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处理》。
  • 以离婚房产分割为例: 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