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唱前反复强调的是,合唱时不能戴首饰,一个学生拿着首饰,出场前我们口头免费保管、保管期间,我们不小心弄丢了。 我们作为自己的东西来保管,履行了义务。 在那之中我们也弄丢了手机。 也为其他同学免费保管珠宝,全部归还,对于她的同学珠宝丢失,我们需要负责吗?

其它
2020-04-04 20:21: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amp;quot;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mp;quot;根据此条规定,无偿保管人在发生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责任,只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当法律对行为人在某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和能够注意的程度有较高要求时,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对其较高的要求,甚至用连人们都应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衡量也未达到的过失状态。
    这就是说,法律对行为人的要求,是中等偏上的行为标准的较高要求,行为人不仅没有满足这种特殊的注意要求,而且就一般人都能尽到的注意要求都没有尽到,这就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后果毫无顾忌、对他人的利益极不尊重、对其应负的法律义务漠不关心,行为人即有重大过失。
  • 无偿保管意外损坏,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无偿保管人只有在具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偿保管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担一般物品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非常普通、并经常出现的民事责任方式。
    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一)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
    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二)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
    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
    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法》第49条的规定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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