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现有店面已经转让,与对方签订了转让协议.. 现在的问题是,房东因为破产 店面被法院收回,曾经也向法院咨询过,法院那边说我们享有合同签订的时间内的使用权,那现在问题来了,原有租赁合同上写着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年内如需转让,需要找房东与承让方重新签订合同,可是房东人都跑路了,这可怎么办? 再一个问题是 前晚与承让方将转让手续办完后,粗心将与房东原有的租赁合同和现与承让方签订的转让合同遗忘在店铺内,据分析已经被承让方偷偷收起,现在承认方还不肯承认拿了我的合同, 对于当下的处境 ,我该如何去解决问题!

2018-09-18 02:23: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以及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 若房东提前收回房子:
    一,出租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承租方违约补偿,承租方同意,可以终止合同。
    二,租赁合同未涉及双方的违约行为及违约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承租方而言,如果是承租商铺,则以商铺的经营额计算损失;如果是承租住房,则以房租作为计算依据,一般计算时间为一个月。但这并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请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考虑。
  • 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1房屋租赁合同最长只能签订20年。超出部分视为无效。2如果在合同上只写租赁的起始时间而没有到期时间,则属于租赁期间约定不明。则你的房屋租赁合同系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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