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盆友拿我的信用卡在他的pos机里TX,pos机关联的是我的银行卡,他又用我的银行卡还贷他自身的透支卡,如今不还给钱,电話都不接,我该怎么做,根据法律法规方式钱能要回家吗

消费者维权
2020-04-04 21:49: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办银行卡涉及很多种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如果你想要办借记卡,那只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办理。如果你需要办理信用卡,那么条件比较复杂,请看下面的具体介绍:申请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个人,均可到本地工商银行申请办理牡丹卡。申请人可以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办不超过两张的副卡。
      为使您的申请表尽快得到办理,请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必要件)。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之一。
      
    2.工作证明文件,如工作证复印件、工作单位开具的工作证明原件、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称复印件之一。
      
    3. 如果您提供了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面复印件、牡丹信用卡复印件,会加快您办卡进程。对在公司(企业)类单位工作的申请人,一般须提供自有房产证明文件(自有房产证、公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公房购买协议,住房贷款合同等资料的复印件)。
      
    4. 为使您的申请能得到尽快办理并具有准确的信用额度,请提供以下财力证明文件,如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所得税扣缴凭证、自有汽车行驶证、我行定期存单等资料的复印件。
  • 建议尽快还款,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证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债务人失踪达到一定期限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或死亡,当法院宣告后,债权人可将宣告失踪的债务人的代管人作为讨债对象或将宣告死亡的债务人的财产继承人或其他取得人作为讨债对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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