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一个女人关系很好,这个女人和他现在的丈夫离婚,为了孩子的户口再婚了。 现在因为在女性同学会上他们吵架了,别人说和妻子有关系,我有话想对你说。 我想问一下需要什么吗?

离婚
2020-04-05 10:29: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是有依据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离婚后小孩户口的问题,一般来说是随着离婚问题的解决一起解决的。对于离婚夫妻的户口办理,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小孩的户口可以随父或随母,属于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那么,
      
    1、通常,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
      
    2、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
      
    3、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可由他自己去办理户口的迁移;
  • 复婚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双方都同意办理复婚手续。  然后由双方当事人一起持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的判决书),两位合影证件照片几张,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结婚证。  《婚姻法》: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