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师你好;
我是江西人,今年38岁,2012年用打工存下的所有积蓄,租个厂房办了个加工厂。当时跟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是2012年5月至2017年5月,为期5年。由于厂房实际使用面积只有1200平方,不能满足当时需求。经协商在厂区内由我自己出资建造了1800平方,在合约期内由我使用,5年合同到期后,无偿归房东。在当时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内都有注明;料想今年2015年开年,我看见厂房附近在修国道,开始我没在意,现在12月份了,公路快修到厂门口,我一打听才知道,这里的厂房,政府要征收;我的房东从来没告诉我,这里什么时间要拆迁。现在还要我交一年房租,否则要求我立即搬厂。没办法,我现在只有租一个月,付一个月房租。我工厂刚办才3年不到,很多事情才刚走上正轨。我一个靠打工起家的外地人,如果要搬厂,损失我无法承担。这几年的辛苦将毁于一旦。我文化不高,不懂法律;我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如果搬迁我的投资有法律保障吗?

2018-09-18 07:16: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物权法没有规定厂房出租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法律不做干涉。
      《合同法》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租赁和出售对同一个人的,出售后租赁合同就无效了。房屋所有权归原承租人,之前出租人就没有再出租的权利
    如果租赁和出售的是两个人,租赁合同对新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商铺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   租赁合同的种类   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
    特殊租赁是相对于一般租赁而言的,指法律有特别要求的租赁,例如。房地产管理法律对房地产的租赁、海商法对船舶的租赁以及航空法对航空器的租赁等都有特殊的规定。   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没有约定租赁期间的则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自己的意愿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之前,应预先通知对方。
    但是,无论是否约定租赁期间,租赁期间都受20年法定期间的限制。   所以,你所说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定期的不动产租赁,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退回押金有权不再跟你续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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