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刑事辩护律师:我和企业签署的是无固定不动期合同书。如今公司辞退员工有我。企业按一倍薪水*n年,我规定按二倍赔付,結果商议赔付不一致。问企业假如在再次留用我,可是企业会在原先的岗位增加工作难度乃至转岗,那样是我将会不可以担任工作中。那企业托词员工不可以 担任工作中而跟我解除劳动关系,那样我都能取得赔付吗?是好几倍赔付

刑事辩护
2020-04-05 12:07: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适用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注意以下事项:
    1、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而且用人单位还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有对员工进行具体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告知员工的证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两次不能胜任工作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的是,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无需经过劳动者同意的。
    3、即使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
  • 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单位可以调岗。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劳动报酬等项目。
    2、单位对正式录用已经定岗的员工进行调岗时要与员工协商。
    3、员工不能胜任现有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应给予员工补偿。
    4、单位调整员工岗位时,新岗位不得与原岗位有较大的差别,否则员工有权申诉。比如,员工就职于某部门经理,现调整为保安或清洁工作人员,这是单位逼迫员工辞职,员工有权按劳动合同法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申诉,并提出补偿要求。
  • 关于工作岗位调动的问题,有时员工可以接受调职、调岗决定,但不能接受降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对其进行修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员工的劳动报酬,是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的行为,员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资降低之日起六十天内均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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