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姐姐已经结婚十几年了,无论挨打多少次,孩子现在十几岁了,孩子十几岁了,上次挨打,
离婚
还以为孩子不离开,昨天又挨打,准备离婚,报警怎么办? 如果离婚的姐姐带上了小孩,男人有什么补偿?财产是什么?
离婚
2020-04-05 13:23: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婚姻家庭
案件要解决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应就小孩问题协商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施行前,夫或妻一方
收养
的子女,双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
抚养
该子女。
”
孩子抚养权问题会考虑很多因素。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供您结合自己的情况综合判断。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男方提出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第三,实施
家庭暴力
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于男方具有上述第二种情形导致离婚,女方有权要求
离婚损害赔偿
,并可以要求适当多分共同财产,但全部归女方所有是不现实的。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原则上是平均分配,在平均分配的基础上再结合具体情况适当增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
;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这一规定明确表明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因身体受到伤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由致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可判决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因过错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精神损害的,按照致害程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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