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之前经营一家干洗店,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到2017年9月18号到期。2017年2月份本人将生意转让给别人经营至今,转让之前口头和房东商议,房东同意转让事宜且要求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签合同,租金每月涨1000元。但是现在房东通知房屋每月长到15000(现在房租每月为6000元(),若下家不能接受房东将收回门面。现在下家欲找我赔偿,请问我有责任吗?

2018-09-18 08:03: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在没有续签合同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内容继续履行主要的合同内容的,视作签订了一个无期限的租赁合同,合同双方的一方都可以无条件的在任何时间内解除合同,但应当赔偿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这类的损失是指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租赁合同期满后,主动与房东联系续约。续签基本上是在原合同基础上续签,所以合同条款内容基本不变,除非您有特殊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没有再续签租赁合同或者约定租赁期限,则现在的租赁关系变更为不固定期限租赁合同关系。
    对租赁期限未作约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
  • 若房东提前收回房子:
    一,出租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承租方违约补偿,承租方同意,可以终止合同。
    二,租赁合同未涉及双方的违约行为及违约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承租方而言,如果是承租商铺,则以商铺的经营额计算损失;如果是承租住房,则以房租作为计算依据,一般计算时间为一个月。但这并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请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考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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