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个男人,他是否有外遇,他没有非法生活在一起,第三个女人知道另一个女人有一个家庭和一个孩子,并想摧毁第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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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的规定,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
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此从法律上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婚姻中的过错方,没有对婚姻外第三人的责任予以界定。 并且,从感情角度讲,第三者的介入也只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外在因素,真正主导婚姻是否存续的根本原因在于婚内的双方当事人,第三者的介入不必然导致婚姻的破裂,如果没有婚内有过错一方的内在因素,也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第三者并非完全过错的责任主体。所以婚内无过错一方要求婚外第三者赔偿的要求于情、于法都缺失一定的要件。 根据这种情况,如果婚内无过错方确实遭受损害的,应依法向婚内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第三者我们只能从道德上对其予以评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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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如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
子女抚养纠纷,可诉讼解决。
2、解除同居关系的子女
抚养:可比照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3、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
继承死者遗产,如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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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同居是我国当今社会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特殊的两性关系,当男女双方产生纠纷的时候如何处理,现今法律对此的规定甚少,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不能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更难给弱者施以法律救济。要看同居的双方的具体情况的,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
重婚罪。
这样的罪名是属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说需要由原告的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虽然非法同居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一种行为,但届于它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现实性,我们对非法同居中的弱者也应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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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