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子在婚姻生活续存期内选购了一套商住楼,选购行为主体就是我和妻子两个人。现阶段还未办不动产登记证。离婚协议书里注明了离婚之后这套房地产归女性全部。现将想我想问一下下诸位刑事辩护律师:1:是不是能够 根据公正的方法,未来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情况下立即只写上妻子的名字。2:假如方法1不好,拥有离婚证书是不是能够 圆满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感谢诸位。
-
房屋所有权的产权变更是以
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为标准的,只有房屋所有权证上面的名字的变更才具有合法的公示力,可以对抗任何人,而公证只能公证一种变更的意向,并不代表房屋产权的真正转移。
公证证件之类,一般只是证明其证件属实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不能证明住房的产权归属。住房产权属于谁,还是看房产证的登记人名字。
-
通常情况下,
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需要下列材料:
1、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居民可以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明。村民可以由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证明。
5、继承人
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
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7、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8、
遗嘱继承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
《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第四项 除《公证法》和《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四)继承同一遗产,
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第十六条第三项 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
法定继承公证:
(三)
法定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 综上,无论是遗嘱公证还是法定继承公证中,如果法定继承人中未到场提出公证申请或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公证处是不能办理继承公证的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