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孩子在封闭学校被校车后轮推右手受伤。 学校是否负有事故安全教育责任,孩子是操场等校车,校车是倒车进入的学校,绑架孩子右手压迫血管、神经、肌肉断裂,手掌骨折。 保险公司在赔偿什么,学校和校车不得不赔偿民事赔偿

2020-04-06 08:03: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签订合同即可,一旦出事,学校难咎其责。相关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第三人(学校以外的人员)导致的学生人身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一般认为只有在第三人无法找到或者当事人无履行能力时,学校才承担责任,而且只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存在多大过错,就承担多少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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