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刚接管了一个亲戚的店,房子是公共的,可能面临拆迁问题,而且营业执照是亲戚的名字。当时,转让费也很高。现在可能面临拆迁。所以想咨询一下,如果拆迁,转让费可以补偿多少?

2020-04-07 11:11: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营业补偿。就以在公司营业期届满解散时为例,要是因经济补偿金出现纠纷,又无法协商处理的,员工可以采取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提起劳动诉讼等方式维权索偿。要是拿不定注意或心存顾虑的,了解相关补偿规定后,再做决定也是可以的。
  • 房子拆迁补偿的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转让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必须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2、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4、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5、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6、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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