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丈夫过世户下房地产能够随意变动吗?丈夫过世房屋能够随意变动吗,房屋沒有房本是拆迁安置房,在我不知道的状况下,小孩祖父拿着协议书单据把房屋变动到他户下,是不是违反规定,我与二个闺女必须如何来维护保养自身的权利?

拆迁补偿
2020-04-07 11:21: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产权变更登记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产权人姓名(名称)或身份证号码发生改变的变更登记;

    2、房屋坐落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说住宅小区名称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3、同一权利人的房屋要求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

    4、夫妻产权约定的变更登记;

    5、房屋用途发生变更的变更登记;

    6、房屋面积增、减变化的变更登记。

  • 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一般认为确定子女的姓名,进行户口登记,维护子女的姓名权不被非法侵害,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的一项内容,是基于亲权产生的。子女出生到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前,父母给子女确定的姓名,他们任何一方都不能未经对方同意就擅自更改,否则,就是把父母双方均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变为自己一人独有,既违反了平等原则,又侵害了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
    当然,如果父母离婚时,或离婚后协商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姓名,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允许,但双方协商没有达成协议,而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名,并由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应责令恢复子女原姓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