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别人吵架后,经派出所调停,签协议书,一次赔偿对方4000元,双方签字按票,协议宗旨在签字赔偿票据后协议生效,伤害对方一切,受指责的权利在我们签字按票后立即终止,已经 但是离开派出所后,他去了医院,说手骨折了,还要我赔偿金,我负法律责任吗?
-
首先,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参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次,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四,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第五,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
按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
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据《民法通则》的
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
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
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误工费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陪护费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伤残生活补助费
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丧葬费
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精神损害抚恤金
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